近年地缘政治风险趋升和国际贸易突发事件此起彼伏导致了跨境运输纠纷多发,其中一大类起因是境外武装冲突、罢工、边境管控等不可抗力事件。一旦承运人、托运人等主体之间因此发生纠纷,很可能将货运代理企业卷入其中,应如何应对这些突发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从制度建设、合同条款、作业流程、存证应诉等多个方面做出应对,鉴于篇幅有限,笔者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度公开的涉及中欧班列的最新司法判例总结几个要点。
一、 恪守货运代理关系界定,避免被判定为货物运输关系
根据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货运代理”是一项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提供增值服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的增值服务报酬的业务。从主管部门的界定来看,货运代理业务是基于一种代理关系,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七章以及先前《合同法》内代理的一般规则,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货运代理企业无需承担货物运输的托运人或承运人应承担的结果和责任。然而,一旦发生纠纷,遭受损失方往往会主张货运代理公司承担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项下的责任,对此货运代理公司应当及时释明,但也有少量情形被法院(或仲裁委等争议解决机构,下同)认定为实质上构成了承运人,加重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和责任。
这往往发生在货运代理公司过度介入货运关系的情形下,常见的值得注意的三种情形是:
以本企业而非运输当事人名义委托运输时,留下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痕迹,又无法证明曾向当事人披露自身的代理人身份;
在代理费之外从托运人处收取运费性质的报酬,如对运费进行总包干;
对托运人做出了将保证送达等可能被认定为负责运输的承诺。
可参考案例:在上海海事法院审结的罗******有限公司与宁******船务有限公司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中,被告宁******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收取了包干费用,在委托船公司时将托运人填成了自己,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涉案货物操作过程中表明了代理人身份,导致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承运人。又如2022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涉及中欧班列的系列纠纷中,被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某户外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客户”)展品货物从温州仓库送至德国科隆展会时,遭遇特大暴雨延迟到达,起诉要求承担责任时,客户就以收取的是全程的包干运费(而非代理费)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委托实施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为由主张双方构成多式联运的运输合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抗辩成功,说明自己为客户提供的是含订舱、报关、统筹安排全程运输、包装、清关、不同运输方式衔接的综合货运代理职责,并非出具提单等运输单证的运输主体为由,因此法院将起诉案从运输合同纠纷变更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成功避免了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情况。
二、 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当积极、及时与委托人保持沟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一种误解是,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仅关注保留不可抗力三个“不能”的证明,以为自己不需要再行继续履行职责,这极有可能导致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货运代理公司仍然会因未尽到忠实履职导致损失扩大承担责任。
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审结的涉中欧班列的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涉案货物从上海到伦敦亚马逊仓的“铁路+UPS快递”的运输,在货物经铁路运输至德国汉堡后安排UPS快递继续派送,遭遇英国脱欧导致货物无法正常清关送达伦敦,英国脱欧导致清关延误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然而,由于双方协商暂缓一个月派送之后,宁******科技有限公司当年2月22日起积极询问货物再次向英国派送事宜,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及时答复,直至当年3月1日才告知要等待货物全部退回德国仓库且货物存在丢失情况,在宁******科技有限公司继续询问德国代理信息时,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予回复,员工仅仅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而非具体联系信息。法院最终判定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方始终处于消极沟通状态,在知晓涉案货物退回的情况下,怠于履行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未及时确认货物数量,未及时查找丢失的货物”,且法院发现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给客户的说法存在矛盾之处,最终支持了宁******科技有限公司的索赔请求。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纠纷中,被告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一批货物通过中欧班列送往乌兹别克斯坦国丘库尔赛火车站的过程中,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原出发点合肥站拥堵,改为陕西省西安新筑站将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货物发运至丘库尔赛站,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增加的费用成本,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及时将拥堵和变更情况通过微信告知了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主动调整发运方式,与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沟通后,改变发运地点,双方在微信留下了在合肥火车站客观原因无法装箱发运的痕迹。最终,法院认定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货物多次被推迟发运是因客观因素导致,不因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意志而改变,也非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故意拖延发运,判定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成本。
由此可见,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操作人员及时就不可抗力的情况做出汇报,并结合所征求的客户意见做出补救措施,是决定企业承担责任与否的非常关键的步骤。
三、 协议签署和后续执行过程中,避免对客户做出不切实际的明确承诺
当然,业务操作人员的事后反应也是发生在合同关系的框架之内,这就要求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有一个合理的设定。前述成功避免承担责任的案件中,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在协议签署时及之后做出明确承诺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案涉货运代理协议中,仅仅约定了“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依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运资料安排上货、装车及发运手续,代付铁路及公路运杂等相关费用;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在边境口岸站的报转关手续并代付相关费用;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时通报中外方车皮在边境口岸站的换装信息及境外运行信息”,并没有明确约定确切的货物发运时间。在协议履行期间,因疫情导致中欧班列部分站点严重拥堵时,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也没有做出保证发货的承诺,这是能够取得纠纷中优势地位的一项重要保障。
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贸易和运输的重要协调者,需要沟通的业务环节和流程复杂,面向客户和其他贸易或运输从业者需要给出迅捷高效的应对,而不同货运代理的业务规模和人员素质、流动性差别较大,跨境运输遇到不可抗力是当下越来越频发、需要应对的突发事件,对此,货运代理企业需要恪守货运代理关系界定,避免被判定为货物运输关系;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当积极、及时与委托人保持沟通;在合同制定和执行环节避免就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作为效果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有必要严格恪守业务本源,避免出现操作行为流程不规范的现象,同时杜绝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和侥幸心理,为委托人利益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做出及时、负责的应对。